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那么2018年吉林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全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工傷醫療管理,切實保障工傷職工醫療、康復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采取積極措施,盡快將其送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救治。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治療,渡過不穩定期后,應按規定及時轉入工傷保險定點醫院進行恢復性治療。
第三條職工因工受傷在救治和恢復性治療階段實行停工留薪斯制度。停工留薪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時間,按《吉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執行。
第五條多組織器官損傷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中最長的期限作為確定該職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時間不得累加。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未列入目錄的傷害部位,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六條工傷職工達到《目錄》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時間,需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在15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確認結論作出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后自然終止。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保險定點醫院證明工傷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終止停工留薪期。
第七條工傷職工經批準需要到外地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省內異地治療的增加5天,省外治療的增加10天。
第八條停工留薪期滿或延長期滿后,工傷職工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或對初次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結論作出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滿或延長期滿后,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停發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經辦機構暫停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待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其鑒定后,按其鑒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第九條職工工傷舊傷復發需停工治療的醫療時間,按本辦法的規定確認。
第十條《目錄使用說明》為《目錄》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權,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區域內由延邊州勞動鑒定委員會行使;在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區域內由管委會勞動與人事監察局勞動鑒定機構行使;在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工傷保險統籌企業范圍內由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勞動鑒定委員會行使。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使用說明
2.《吉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暫行)》
附件1:
《吉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暫行)》使用說明
1、本目錄中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不同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后,進行治療、恢復和休息的最長期限。停工留薪期的延長依據《吉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2、傷害部位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的損傷類型,分為頭部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損傷;肩和上臂損傷;肘和前臂損傷;腕和手損傷;髖和大腿損傷;膝和小腿損傷;踝和足損傷;身體多部位損傷;軀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損傷;異物滯留;燒傷和化學灼傷;凍傷等十五類,共列傷害部位441條。各傷害部位編碼是按ICD-10中的編碼進行編排。職業病分列十類,115種。有些臨床發病較少職業病種未列其中,可根據職業病專家的意見確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損傷基本上均按淺表損傷、開放性傷口、骨折、關節脫位和韌帶的損傷、神經損傷、血管損傷、內部器官損傷、肌肉和肌腱損傷、擠壓傷和切斷傷劃分。
4、淺表損傷包括:⑴擦傷;⑵挫傷(包括青腫和血腫);⑶淺表異物所致的損傷不伴有大的開放性傷口。
5、開放性傷口包括:⑴穿刺傷;⑵切割傷;⑶撕裂傷;⑷動物咬傷。
6、骨折包括:⑴閉合性骨折(粉碎型、壓縮型、裂縫型、青樹型、嵌入型、線型、行軍型、單純型、骨骺滑脫型、螺旋型);⑵開放性骨折(哆開型、感染型、槍彈型、穿刺型)。
7、脫位、扭傷包括:關節(囊)以及韌帶的⑴撕脫;⑵撕裂傷;⑶扭傷;⑷創傷性(關節積血、破裂、不全脫位、撕裂)。
8、神經和脊髓損傷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損傷;⑵神經和骨髓連續性(連續)的損傷;⑶創傷性(神經、切斷、脊髓出血、麻痹、截癱、四肢癱)。
9、血管損傷包括:⑴撕脫;⑵切割傷;⑶撕裂傷;⑷創傷性(動脈瘤或瘺、動脈血腫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損傷包括:⑴撕脫;⑵切割傷;⑶撕裂傷;⑷創傷性破裂。
11、本目錄是指治療各種原發性損傷所需的時間,不與各種后遺癥相對應。各種原發性損傷造成的后遺癥,是損傷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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