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那么2018年遼寧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全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暫時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并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
第三條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大連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所規定的期限,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后,進行治療并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五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診斷證明,按照《目錄》確認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將《大連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附件1)送達工傷職工本人。
第六條 對于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目錄》中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累加計算。
第七條 工傷職工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目錄》的,以經治療傷病達到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條
工傷職工傷情尚未穩定,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第九條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書面申請7個
工作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經鑒定職工傷情尚不穩定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重新確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經鑒定職工傷情相對穩定的,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作出停工留薪期滿及工傷初次鑒定結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鑒定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第十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協議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終止停工留薪期。
第十一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后,停工留薪期即滿,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予以確認。確認需要繼續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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