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兩者的關鍵區別在于承擔主體不同: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工傷保險待遇由社保機構承擔。職工在受到工傷后享受工傷待遇是其享有的法定權利,如果因單位的過錯致使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么本應由社保機構負擔的費用則需由單位來負擔。
工傷待遇的支付途徑有兩種:一種是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大部分的工傷待遇款項;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款項。進行工傷認定并非是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前置程序,而只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賠償項目時,才必須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認定為工傷為前提。若雙方都沒有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享受工傷待遇。法院在審理時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判斷職工是否構成工傷,是否能夠享受工傷待遇。
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對于用人單位和職工的要求是不同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對單位而言是“應當”,是一種義務,對職工而言則是“可以”,是一種權利。職工有權不申請工傷認定,但并不因此免除單位負擔工傷賠償的責任。因此,職工沒有法定義務去申請工傷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只是用人單位喪失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賠償款項的機會。而那些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在喪失了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司法救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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