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2017年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月21日,徐州市人社局向社會公布新調整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待遇統一。
徐州市從今年7月1日起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市、郊縣及銅山區統一繳費標準,月繳費基數下線為2100元、上線為12820元。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基數,實現3673元口徑統一。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文件精神,切實維護進城務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權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在外省、市注冊,在徐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組織;下同,簡稱為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非城鎮戶口,并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使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其它社會保險的,可優先參加工傷保險,任何單位不得以已購買商業保險為由,拒不參加工傷保險。第四條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第五條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第六條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以農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農民工務工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務工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新招用的農民工以本人第一個月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
第七條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為用人單位確定繳費費率,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浮動。按照參保時間在費率上對其進行一定的獎勵和懲罰。第八條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入我市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當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工傷保險儲備金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并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動用儲備金應當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農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條例》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第十條農民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其就業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發生工傷,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的,中斷繳費期間農民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后,農民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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