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長治工傷認定的其他情形
1.《工傷認定申請書》
2.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申請的可不提供)
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4.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0日。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辦理地點
山西省長治市城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所
地址:山西省長治市城北街9號
山西省長治市郊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所
地址:山西省長治市長邯路2號
山西省長治市長治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所
地址:山西省長治市長治縣迎賓西街62號
長治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覽
辦理時間
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鑒定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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