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遇標準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列支以下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殴毠ぴ诠kU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工傷或職業病,發生符合國家《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費用(含工傷復發治療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坡毠ぷ≡褐委煿,根據其住院天數,按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支付伙食補助費。
、锹毠さ教K州大市以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并事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其交通費按實結付;途中所需食宿費,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標準結付。
2.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義眼、義齒和配置輪椅、拐杖、助聽器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蘇州市工傷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在限額內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分別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享受以下待遇:
(1)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27個月,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傷殘津貼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予以補足。
(2)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18個月、16個月、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
5.職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內死亡),其近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⑴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埔淮涡怨ね鲅a助金:標準為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含辦理退休手續后)死亡的,只享受喪葬補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有關規定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
2.從2011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計發辦法中涉及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按上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每年6月份公布,適用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涉及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為準,適用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辦理工傷退休手續,退休費計發辦法仍按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費問題的復函》(人函〔1996〕2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辦理退休手續后死亡的,按我市機關工作人員相應亡故待遇標準執行。
5.傷殘津貼(定期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辦法于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
6.工傷職工因傷情加重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提高的,不再重新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退休后因傷情加重,經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符合享受生活護理費條件的,從鑒定結論下發次月起享受生活護理費,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不再重新鑒定。
7.退休后被首次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的人員,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其用作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基數的“本人工資”按首次診斷為職業病時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執行;其中一至四級人員,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月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按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計發的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8.因工死亡職工有符合規定的供養親屬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9.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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