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蘇州工傷認定方法
一、辦理對象(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
二、申報材料: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目擊(了解)事故的兩個證人出具的有關事故證言,以及兩個證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申報時,提供電腦打印的關于事故的調查報告;個人申報時,提供經受傷害人員簽字的事情經過。(事故調查報告、事情經過均應寫清楚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經過、事故原因、診斷醫院、診斷時間、受傷具體部位、診斷結果等)。
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的相關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屬借用或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勞務輸出人員名單、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并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
(9)委托代理人、近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證明、近親屬關系證明;
(10)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辦理流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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