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費證據
1、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書;
3、醫療終結后,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當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鑒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二、誤工費證據
1、誤工日期證明。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一天為誤工日期。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三、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護工的勞務報酬予以賠償。
四、交通費證據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證據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
2、賠償標準按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證明。
六、營養費證據
醫療機構的意見。
七、殘疾賠償金證據
傷殘評定書。
八、喪葬費證據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一)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二)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三)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系證明。
十、死亡賠償金證據
1、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2、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戶口、身份證明及街道、鄉鎮政府的證明。
十一、住宿費證據
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應有住宿的發票。
十二、財產損失
直接損失: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財物損失清單;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鑒定結論。
間接損失證據: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行駛線路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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