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如何?廣東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根據《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標準計算參考指數的,但是該統計公報還沒出。期間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要按照廣東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計算。
廣東省統計局公布了《2013年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廣東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參考指數為: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090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1669元/年。
廣東省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醫療費
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
1、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3、參照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1、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參照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四)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廣東省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
(六)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
60歲(包括60歲)以下城鎮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
傷殘等級 | 城鎮標準(元) | 農村標準(元) | |
傷殘賠償金 | 十級 | 33090×20年×10%=66180 | 11669×20年×10%=23338 |
九級 | 33090×20年×20%=132360 | 11669×20年×20%=46676 | |
八級 | 33090×20年×30%=198540 | 11669×20年×30%=70014 | |
七級 | 33090×20年×40%=264720 | 11669×20年×40%=93352 | |
六級 | 33090×20年×50%=330900 | 11669×20年×50%=116690 | |
五級 | 33090×20年×60%=397080 | 11669×20年×60%=140028 | |
四級 | 33090×20年×70%=463260 | 11669×20年×70%=163366 | |
三級 | 33090×20年×80%=529440 | 11669×20年×80%=186704 | |
二級 | 33090×20年×90%=595620 | 11669×20年×90%=210042 | |
一級 | 33090×20年×100%=661800 | 11669×20年×100%=233380 |
60歲以上75歲以下(不包括75歲)城鎮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
一到十級傷殘等級賠償數額:
1、城鎮標準(對于農村戶口按照城鎮標準賠償適用):
傷殘賠償金=33090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周歲)]×傷殘賠償指數;
2、農村標準:
傷殘賠償金=11669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周歲)]×傷殘賠償指數。
75歲以上(包括75歲)城鎮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
傷殘等級 | 城鎮標準(元) | 農村標準(元) | |
傷殘賠償金 | 十級 | 33090×5年×10%=16545 | 11669×5年×10%=5834.5 |
九級 | 33090×5年×20%=33090 | 11669×5年×20%=11669 | |
八級 | 33090×5年×30%=49635 | 11669×5年×30%=17503.5 | |
七級 | 33090×5年×40%=66180 | 11669×5年×40%=23338 | |
六級 | 33090×5年×50%=82725 | 11669×5年×50%=29172.5 | |
五級 | 33090×5年×60%=99270 | 11669×5年×60%=35007 | |
四級 | 33090×5年×70%=115815 | 11669×5年×70%=40841.5 | |
三級 | 33090×5年×80%=132360 | 11669×5年×80%=46676 | |
二級 | 33090×5年×90%=148905 | 11669×5年×90%=52510.5 | |
一級 | 33090×5年×100%=165450 | 11669×5年×100%=58345 |
(八)死亡賠償金
項目 | 城鎮標準(元) | 農村標準(元) | |
死亡賠償金 | 年齡≤60周歲 | 死亡賠償金=33090×20年=661800 | 死亡賠償金=11669×20年=233380 |
60<年齡≤74 | 死亡賠償金=33090×[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 死亡賠償金=11669×[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 |
年齡≥75周歲 | 死亡賠償金=33090×5年=165450 | 死亡賠償金=11669×5年=58345 |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一)喪葬費
按上一年度城鎮、國有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十二)住宿費=150元/天×住院天數
(十三)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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