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人社部門獲悉,《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將于5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據悉,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不繳費。
職工患職業病可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辦法》,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并按本辦法享受相關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辦法》規定,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內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原工資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停工留薪期滿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工傷住院費符合診療目錄可直接結算
按照《辦法》,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費用和輔助器具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按規定應當自費或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或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向本人收取,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職工在工傷確認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工工傷確認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逐步推行工傷協議定點醫療機構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支付聯網,實現直接結算。
有資質承包方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按照《辦法》,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給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當由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承包給不具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由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需要追償經營者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償。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關閉時,由用人單位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附件】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發〔2003〕89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3年12月31日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地市實行全地市統籌。
農墾、森工系統的工傷保險按照地市級統籌層次自行管理。
鐵路、煤炭、石油系統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條件成熟后,納入統籌地區統一管理。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及實際經營范圍所對應行業差別費率表確定。
第五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繳、支付、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行業內費率的相應檔次,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六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繳總額的10%至30%提取儲備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突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同級財政墊付并列入下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中。
第七條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延長1個月。
第八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停工留薪期的具體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另行制定。
第九條申請工傷待遇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待遇申請審批表;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在校學生的學校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據的孤寡老人或孤兒證明;
(五)養子女的公證書;
(六)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提交有關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又未按規定時間履行舉證責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認定結論。
第十一條五至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七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合同期內,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30、25、20、15、10、5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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