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或一審辯論終結前,河南省發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審理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河南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
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
二、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5726.12元/年;
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416.10元/年;
四、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6438.12元/年.
五、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8804元.
六、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
1、農、林、牧、漁業為25402元/年。
2、采礦業為51168元/年。
3、制造業為34058元/年。
4、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為54367元/年。
5、建筑業為34311元/年。
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為45823元/年。
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為49071元/年。
8、批發和零售業為34045元/年。
9、住宿和餐飲業為28081元/年。
10、金融業為68337元/年。
11、房地產業為38165元/年。
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為36357元/年。
13、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為48362元/年。
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為32823元/年。
15、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為28472元/年。
16、教育為42384元/年。
17、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為44087元/年。
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為38500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為36736元/年。
注: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說明:以上第1、2項為湖南省統計局于3月17日公布的二〇一四年統計數據;第3、4項暫為湖南省統計局公布的二〇一三年統計數據,二〇一四統計數據尚未公布;第5項按省財政廳頒布的《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07】10號)的數據。
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醫療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鑒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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