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全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后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12月28日,廣元市依照《社會保險法》、《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和人社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出臺了《廣元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并從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全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參保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0.5%繳納,個人不繳納費用。國家機關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統一管理使用。參加工傷保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項目及支付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人社部和民政部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辦法執行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仍按原有規定和管理渠道辦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國家機關工傷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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