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那么在上班時間未經批準違反紀律,擅自早退離崗,中途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呢?百色某投資公司不服百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而提起行政訴訟,近期,百色市右江區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
第三人黃某是供職于原告某投資公司任保安。2013年3月22日第三人黃某在駕駛兩輪摩托車下班回家的途中,與一貨車相撞受傷。2013年4月27日,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三人黃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2013年11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百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百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于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符合客觀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因為第三人是在上班時間未經批準違反紀律,擅自早退離崗,中途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應屬于工傷。同時,原告還主張被告未提供立案手續,工傷認定決定書未委托列明代理人,遺漏當事人,屬于程序違法。被告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應予以撤銷,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在對第三人申請的工傷認定階段,調查得知事發當天第三人從原告公司離開,是與工友交接班后離開公司下班的。認定第三人是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傷害,且第三人與原告具有勞動關系,第三人符合工傷認定的范圍,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維持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在庭審過程中查明,第三人因家中有事,與公司另一保安員提前交接班后,離開公司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原告公司制定的《保安人員工作紀律要求》中規定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請假或頂班的,應先電話告知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后,方為有效,否則將視為早退!
又查明,5月30日,第三人向百色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7月23日,百色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認定第三人與原告從2012年5月7日至仲裁作出時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三人未按公司規定擅自交接班后下班回家,其行為僅是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條例》對不能認定工傷的情形進行了排除性規定,故對原告不應認定為工傷的主張,不予采納。而,對于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的程序違法,本院認為,被告雖未能提供完整的立案手續及工傷認定書未列明委托代理人,并不影響對本案事實的認定,故對于原告該主張,亦不予支持。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對判決結果不服而上訴至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維持原判決結果。
案件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倍景傅牡谌耸窃谶`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下擅自交接班下班后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有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三人黃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同時第三人只是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排除工傷的范圍,《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包括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再者,第三人是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申請的。同時,被告百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百色市區域內認定工傷的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有權對本區域企業發生的事故傷害進行工傷認定。被告雖未能提供完整的立案手續及工傷認定書未列明委托代理人,并不影響對本案事實的認定。綜上,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認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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