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4854(所有部分)聲學校準測聽設備的的基準零級
GB/T734l(所有部分)聽力計
GB/T7582—2004聲學聽閾與年齡關系的統計分布
GB/T7583聲學純音氣導昕閾測定保護聽力用
GB11533標準對數視力表
GBZ4職業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5職業性氟及無機化合物中毒的診斷
GBZ7職業性手臂振動病診斷標準
GBZ9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紫外線角膜結膜炎)診斷
GBZ12職業性鉻鼻病診斷標準
GBZ23職業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24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準
GBZ35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45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49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
GBZ54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
GBZ57職業性哮喘病診斷標準
GBZ60職業性過敏性肺炎診斷標準
GBZ61職業性牙酸蝕病診斷標
GBZ70塵肺病診斷標準
GBZ8l職業性磷中毒診斷標準
GBZ82職業性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診斷標準
GBZ83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準
GBZ94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95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96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97放射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101放射性甲狀腺診斷標準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106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診斷標準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診斷標準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診斷標準
GBZ/T238職業性爆震聾的診斷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勞動能力鑒定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
3.2醫療依賴
工傷致殘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后仍不能脫離治療。
3.3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
4總則
4.1判斷依據
4.1.1綜合判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附錄A為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為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4.1.2器官損傷
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4.1.3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4.1.4醫療依賴
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療設備或裝
置進行治療;
b)一般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治療。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
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于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于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于本規則。
4.4門類劃分
按照臨床醫學分科和各學科問相互關聯的原則,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a)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b)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e)職業病內科門。
4.5條目劃分
按照4.4中的五個門類,以附錄C中表C.1~C.5及一至十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530條。
4.6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問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對未列出的個別傷殘情況,參照本標準中相應定級原則進行等級評定。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5.1一級
5.1.1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7))塵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20)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1)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3)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μmol/L(8mg/dL)。
5.2二級
5.2.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cm2;
19)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大學高考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7)&nb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41廣安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24宜賓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47南充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