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傷保險條例賠償標準如何規定?
1、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2、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醫藥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
3、職工到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的,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經辦機構報告,或者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后未及時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的,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待遇項目 | 享受條件 | 計發標準 | 發放單位 | 備注 | ||
醫療費用 | 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治療者 |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1、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2、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醫藥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 3、職工到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的,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經辦機構報告,或者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后未及時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的,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 ||
住院伙食 補助費、 交通、食宿費 | 因工負或患職業病住院者、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者 | 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1、統籌地區以內:20元/天/人;2、統籌地區以外:35元/天/人。 | 工傷保險基金 | 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補貼:15元/天/人;長途公共汽車:實報實銷; 2、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食宿費用:省內: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 ||
輔助器具費用 |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者 | 報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項目 | 工傷保險基金 | 1、參考《河北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表》 2、一次性解決計算:輔助器具費用限額×(20÷使用年限),但60周歲異鄉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 ||
停工留薪期工資 |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 |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 用人單位 | 1、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 2、根據《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與診斷證明確認。 3、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 | ||
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 | 醫療機構確定需要護理 | 用人單位派人護理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 ||
工 傷 傷 殘 待 遇 | 生 活 護 理 費 |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 | 1、社平工資50% 2、社平工資40% 3、社平工資30% | 工傷保險基金 | 根據不能自理程度分三個等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參考:各地區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農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長期待遇。 | |
一 次 性 傷 殘 補 助 金 | 一級傷殘 | 27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 | ||
二級傷殘 | 25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三級傷殘 | 23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四級傷殘 | 21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五級傷殘 | 18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六級傷殘 | 16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七級傷殘 | 13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八級傷殘 | 11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九級傷殘 | 9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十級傷殘 | 7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傷 殘 津 貼 | 一級傷殘 | 本人工資90% | 工傷保險基金 | 1、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4、農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長期待遇 | ||
二級傷殘 | 本人工資85%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三級傷殘 | 本人工資80% | 工傷保險基金 | ||||
四級傷殘 | 本人工資75% | 工傷保險基金 | ||||
五級傷殘 | 本人工資70% | 用人單位 | ||||
六級傷殘 | 本人工資60% | 用人單位 | ||||
一次性 工傷 醫療 補助金 | 五級傷殘 | 44個月社平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1、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七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
六級傷殘 | 38個月社平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七級傷殘 | 26個月社平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八級傷殘 | 20個月社平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九級傷殘 | 14個月社平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十級傷殘 | 8個月社平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一次性 傷殘就業 補助金 | 五級傷殘 | 22個月社平工資 | 用人單位 | |||
六級傷殘 | 16個月社平工資 | 用人單位 | ||||
七級傷殘 | 10個月社平工資 | 用人單位 | ||||
八級傷殘 | 8個月社平工資 | 用人單位 | ||||
九級傷殘 | 6個月社平工資 | 用人單位 | ||||
十級傷殘 | 4個月社平工資 | 用人單位 | ||||
工 傷 死 亡 待 遇 | 喪 葬補助金 | 因工死亡者 | 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發給死者的近親屬 | |
供養 親屬 撫恤金 | 因工死亡者 |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 工傷保險基金 | 1、按月支付至失去被供養條件為止。 2、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3、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執行。 4、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因工死亡者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標準為21810元。) | 工傷保險基金 | 發給死者的近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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