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是勞動合同讓農民工“傷不起”,工傷認定鑒定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復雜也加劇了維權的難度。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麗華律師曾對現行工傷維權的法律程序進行分析指出,要走完一個完整的工傷維權程序,總共需要3年9個月,最長甚至要6年7個月。
長期以來,建筑業雖然是工傷事故的“多發區”,但卻是工傷保險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區”。不久前,全國政協就建筑工人工傷維權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中了解到,由于建筑業生產經營特點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權益特別是工傷后的權益容易受到侵犯,工傷維權問題較為突出,其主要表現之一是工傷保險參保率低。據初步統計,全國4000多萬建筑業從業人員參保比例不到四分之一。
而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由于保險的缺失,“私了”也便成了普遍通行的處理方式。鄒河海告訴記者,8月,他舅舅的孩子在工地高層作業掉了下來,被鋼筋穿腿。工程老板賠了8000元,介紹人賠了2000元,事情就算過去了!爸劣诠kU賠償,買都沒買,哪來賠償。”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于很多未參保企業為逃避工傷待遇支付責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采取瞞報少報工傷事故,或是與工傷農民工討價還價。由于建筑業農民工文化水平低,維權意識差,被迫選擇與企業主“私了”的現象普遍,依法應得的工傷待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
單獨列
新規將項目參保工傷保費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介紹,為解決上述問題,人社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歷時一年制定了這一意見。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意見明確了四部門的聯動機制。意見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李大君認為,按建設項目參保和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是意見的一大亮點。意見規定,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并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建筑施工行業中,農民工的流動性較大,按建設項目參保比較適合這一領域的特點。”他說。
以前,由于未將工傷保險費用明確列為建筑施工企業不可競爭費用,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企業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犧牲工人權益保障,放棄參加工傷保險。
而意見明確,建設單位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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