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新政:外地企業在廈員工不在廈申報工傷認定
近日,我市工傷保險新政正式出臺,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相關負責人接聽12333專線,就工傷保險新政為讀者進行詳細解讀。
據悉,新政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同時對中央、省屬駐廈事業單位,規定其可以有選擇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
此次新規未明確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相關負責人表示,有關部門將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予以規定,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
同時,原《規定》中關于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的規定予以刪除,并授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相關政策。此舉將一步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適當降低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另外,新政將適用范圍適當擴大,規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表現在,除建筑、交通施工企業外,還將裝修、裝飾、園林綠化等所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在建的工程項目一并納入。
對未在我市登記、備案的,且未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此舉是為進一步理順工傷認定的管轄權,使工傷職工能及時有效地得到工傷賠償。
在補繳方面,跟以往相比變化不大,但針對因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導致工傷職工待遇降低一至四級的職工,經用人單位補繳后,工傷保險基金從補繳次月起,按照補繳后的標準核發待遇,即差額待遇由工傷保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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