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1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款;
4、備注:廣東省統籌地區為地級以上市。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款。
4、備注:廣東省統籌地區為地級以上市。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且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費用,才可報銷。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3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廣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試行)》。
4、備注: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2)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級至十級傷殘,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1款,第2款。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第4款;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一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二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三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四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7條。
4、備注: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九)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一般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特殊標準:
(1)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并享受一下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一般標準執行;傷殘津貼按照一般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相應等級依照生活護理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0條、第31條。
4、備注:(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傷殘津貼享受至本人死亡;(2)傷殘津貼每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十)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5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40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十一)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十二)工亡待遇標準
1、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范圍:
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就業或參軍的;
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死亡的。
(6)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元。
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3、備注:(1)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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