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單位支付待遇差額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月繳納社保費,履行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日前,市人社局通報了幾宗案例,以案說法,解釋勞資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下面選兩個案例來說明。
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待遇差額由用人單位承擔
【簡要案情】
皮某于1月1日入職江海區某物流公司,參加了社會保險,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同年6月20日,皮某在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皮某先后兩次住院,住院期間,某物流公司向皮某發放了工資。皮某所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復查為傷殘等級九級。皮某1月至5月平均工資為2020元,而某物流公司以1215元作為皮某月工資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皮某認為某物流公司沒有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其享受的工傷待遇降低,皮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差額。最終,皮某的仲裁請求獲江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
【案例點評】
皮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如果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皮某可以享受的工傷待遇,包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的本人工資)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個月的本人工資),由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個月的本人工資)。皮某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2020元,而某物流公司僅按1215元的標準為皮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因而工傷保險基金核發的工傷待遇與按皮某發生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的工傷待遇存在差額!稄V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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