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導致傷亡人員的賠償標準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指在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必須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
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
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
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
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
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
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
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
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
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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