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
一、事故報告
1、凡發生工傷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當立即向部門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保護好現場并積極組織搶救。
2、發生工傷事故的部門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內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3、發生事故的車間或者部門,應該在發生事故后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送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安委會應該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處理意見,并上報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二、調查與處理
4、凡發生工傷事故,應認真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確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5、一般事故或者重大δ遂事故,應該在2天內由車間或者部門組織調查、分析,報集團公司安委會作出處理意見。
6、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由集團公司安委會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
7、安委會應該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照分工,整理、登記、保管好事故資料,如現場檢查記¼、交接班記¼、儀器儀表記¼、會議記¼、化驗分析、旁證材料、登記表、報告書及證人證言等。
8、重大事故登記表應該寫明所屬部門、名稱、部λ、原因、傷害情況概要、事故概況等內容。
9、工傷職工的工傷費用支出及其工作安排仍由原所在單λ負責。
10、經集團公司安委會認定為工傷的,其治療與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資發放(注: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月;計件工均按照500元/月),并由安委辦通知各相關部門。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工資的時間從受傷害之日起至工傷醫療期滿止。
11、工傷職工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費用單據,并附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書和醫藥費清單,經安委辦審核通過后,方可報銷。
12、因傷勢嚴重確需轉院治療的,必須由原治療醫院出具轉院證明,經公司安委會同意,方可轉院。
13、一般輕傷的治療或者休息時間不超過60天,重傷的治療或者休息時間為60—120天,特殊情況確需繼續治療或者休息的,由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提前向安委會提出申請,經原治療醫院進行重新診斷確認,并經安委會審核通過后,方可繼續治療或者休息;一個延長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超過60天。
14、工傷職工治療或者休息期滿后即可復崗,原所在部門應該根據傷殘情況優先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復崗通知由集團安委辦下達,通知集團人力資源部,若工傷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û有進行復崗報道的,集團公司即按照曠工處理。
三、事故分級及責任追究
15、發生一般事故、重大δ遂事故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處車間、部門第一責任人警告一次;處主要責任人、Υ章指揮或者強令員工ð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以警告,單處或并處罰金300元以下。
16、發生輕傷事故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至1萬元的,處車間、部門第一責任人記過一次,單處或并處罰金300—500元;處主要責任人、Υ章指揮或者強令員工ð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以記小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待崗的處分,單處或并處罰金500元至1000元。
17、發生重傷事故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的,處車間、部門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單處或并處罰金1000元至5000元;處主要責任人、Υ章指揮或者強令員工ð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以降級、留用查看或者待崗的處分,單處或并處1至2個月的工資。
18、發生死亡事故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以上的,處車間、部門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以降級、撤職或者待崗處分,情節嚴重者直至開除,單處或者并處罰金5000—10000元;處主要責任人、Υ章指揮或者強令員工ð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以待崗或者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9、對于在發生事故后,不采取積極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者事故蔓延的,將根據擴大或者蔓延所造成的損失情況按照第15、第16、第17、第18條的規定從重處理。
20、對于破壞和α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事故者,將根據情況參照第15、第16、第17、第18條加倍處罰。
21、對于在事故搶險過程中,貢獻突出者,將根據情況給予提升工資或者獎勵。獎勵辦法:
(1)安全生產先進班組或者個人,由車間(科室)提出,部門匯總材料上報,經安委會討論通過,予以獎勵。
(2)先進車間(科室)由部門提出,經安委會討論通過,予以獎勵。
22、本規定與法律法規有抵觸時,以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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