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
人保局日前出臺“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通知”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且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可享受工傷相關待遇。“通知”自本月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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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相關待遇包括:(一)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其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確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養老金確定。
(二)符合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條件的,其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三)傷殘1—4級的,按《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尚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和工傷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次性繳費不足15年的,補足至15年。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或者注銷的,其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相關待遇為:
(一)傷殘1—4級的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尚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在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次性繳費不足15年的,補足至15年。
(二)傷殘5級及其以下的工傷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尚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按《實施辦法》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三)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失去享受條件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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