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司法解釋還須再“解釋”
9月1日,一批法律從當日起生效,其中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對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問題進一步細化。之前,媒體在報道時,出于行文簡潔或是吸引眼球等需要,直接強調“最高法院新規:下班順道買菜出事算工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總工會主席黃業斌回應時稱,下班買菜不小心摔傷不算工傷,新規應細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屬于工傷。解釋對“上下班途中”作出合理性界定,充滿了人情味,強化了對職工的保護,引起誤讀的標題也是為了突出這一點。但是,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前提并沒有變。
澄清上述誤讀不難,但對于新規中的合理性尚需進一步界定。司法解釋中說,“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實踐操作中,個案的情節與狀況千差萬別,“合理”該如何判斷,是誰說了算?模糊的原則容易給司法實踐帶來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正如黃業斌所說,去上班的路上比較好把握,因為時間比較短,但是下班回家就比較難了,比如說五點半下班,按照道理六點應該到家,但實際上七點半甚至八點才到家,這又該如何認定呢?再比如“合理路線”,順路買菜一般可認定為合理,繞路則為不合理。但如果因為突發事件、交通堵塞、天氣惡劣等原因而繞道,難道就不合理?
很明顯,期待司法解釋將所有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都一一列出,窮盡所有可能,再好的規范也無法實現。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在審判中,法官只能忠實地執行法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同樣只能就審判過程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其實說最高法院“新規”本身就是誤讀。解釋就是使法律執行和適用更有操作性,因此解釋不是終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同樣需要再“解釋”。
為了促進工傷認定的實質正義,筆者認為人社部門和工會應進一步研究討論,聽取各方面意見,形成比較科學的具體辦法。而在司法的指導與監督上,最高法也應適時發布典型的指導性案例,通過個案的肯定和糾偏,不斷積累對“合理性”法則的司法經驗,確保在全國范圍內最大限度實現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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