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為試用職工辦社保發生工傷單位埋單
王某3月8日到臨沭某公司上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王某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滿再辦理社會保險手續。4月16日,王某在操作機器時不慎擠傷左手食指,不得不住院治療。后王某被認定為工傷9級。王某要求該公司賠償,該公司以王某還在試用期內為由拒絕,只同意為其報銷部分醫藥費。王某無法接受,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咨詢。
仲裁委答復: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其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該法第17條第1款還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這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除在勞動報酬和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試用期滿后的勞動者有所區別外,其他權利都是一樣的,當然也包括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的情況屬于工傷。由于該公司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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