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
工傷保險行政案件高發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本規定。
規定5類工傷保險責任主體
針對目前勞動關系中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的情況,這次出臺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規定,同時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孫軍工表示,這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確定工傷認定三個思路
規定同時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確定了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此外,規定明確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并對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范。規定全文共10條,將于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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