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及“上下班途中”做出細化。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隨著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工傷保險參保范圍進一步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2007年起開始,最高法就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調研,經過反復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發布了本規定。
關于工作原因、時間和場所的認定,司法解釋明確,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等因素。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司法解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為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規定,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司法解釋還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作出規定。對于合理路線的范圍,最高法明確,如下班的途中需要順路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應當認定為合理的路線,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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