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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工傷認定申請時間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青島工傷認定時間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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