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5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93776元、最低為38755.2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最低不得低于1695.5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 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0個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21110元)。屬于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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