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秦某于2004年入職某公司。7月,秦某在工作時眼睛受傷,后停止工作住院接受治療。12月,秦某被認定為工傷;3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評定結論,認定秦某為六級傷殘。9月,秦某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六級傷殘的工傷待遇,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義眼安裝費用。勞動仲裁機構經審理作出裁決,未支持秦某提出的義眼安裝費用。秦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評析]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如下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秦某最后一次在醫院治療出院時,醫囑證明需要安裝義眼,該意見具有權威性,義眼安裝具有必要性,同時醫囑確定了相關費用,該數額具有確定性、必然性,因此應當支持其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秦某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未載明需要安裝義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其安裝義眼是否具有必要性尚不明確,且費用未實際發生,故對該項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認為在本案中秦某的支付義眼安裝費用的主張不應支持。理由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義眼的,應當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在本案中,秦某認為需要安裝義眼僅是根據其提供的醫囑證明來主張的,并未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因此,其安裝義眼沒有合法性及必要性,在尚無合法必要性的前提下所安裝的義眼,公司當然無須承擔任何費用。
根據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07】1號)第十三條規定中的分析,對于5-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條例》僅規定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并未規定另行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假肢費用。從立法本意來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已考慮了工傷職工今后的假肢安裝因素,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裁決用人單位另行支付一次性假肢費用。鑒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仲裁前置,既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不予以支持,那么在法院審理時更不應予以支持,否則該項規定就形同虛設,同時也不利于維護法律實施的連貫性。上述紀要的規定同樣對法院審理案件也具有參照意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參照執行。綜上,秦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義眼安裝費用于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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