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程序
1、工傷保險待遇為次月支付:有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行為 的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北京市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月報表》并報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經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工傷職工數據庫核對后,作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2、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經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其中:總額超過5萬元的需經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復審同意后,填入《支付月報表》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經審核后予以撥付。
3、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將企業報送的《支 付月報表》進行審核匯總后,經區、縣財政局社保經辦部門審核蓋章后,將匯總的《支付月報表》及軟盤一并報送市社保中心,經市社保中心審核匯總后,填寫《支付月報表》,于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
4、市財政局于當月30日前,將本市支付企業工傷職工的保險基金,撥付到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于次月2日撥付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6、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于次月10日前撥付到企業。企業應及時發放給工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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