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條件及流程
申辦條件
1、職工經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確認為老工傷)人員;
2、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職工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申請材料
1、《工傷認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復印件;
2、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1)門、急診治療工傷的應提供醫療費用原始票據原件(若原始票據無醫療費用明細的,還應當提供門診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門急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2)住院治療工傷(含:急診留觀)的應提供住院醫療費用票據原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原件、出院小結原件及復印件;
(3)若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中包含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和基金承擔兩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診醫療機構對工傷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分段清單;
(4)對于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資料顯示醫療費用中存在打包費用的(如:治療費、材料費、中草藥費等),需要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該打包費用的明細信息。
3、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下同);
4、工傷職工近親屬與工傷職工本人親屬關系相關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戶籍證明原件等);
5、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的銀行實名制結算賬戶復印件(可選擇上海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其中之一);在異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選擇郵匯方式的,還應提供準確的郵匯地址、郵政編碼等基本信息;
6、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愿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干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2)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7、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8、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
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本人簽名。
辦事程序
1、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辦理機構
1、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
2、個人至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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