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省開展工傷保險現場咨詢宣傳活動之際,番禺區人社局相關負責人為市民講述工傷的典型案例
夫妻同在一家公司從事不同的崗位,丈夫到妻子所在崗位幫忙,不慎被機器壓傷左手;員工曾在外省煤礦工作8年多,到我區某模具廠工作1年后,被診斷為職業性矽肺;員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但不承擔交通事故主要責任……這些情況是否屬于工傷?近日,在廣東省集中組織開展工傷保險現場咨詢宣傳活動之際,區人社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講述了這幾個典型案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這幾種情況都屬于工傷。
案例一:丈夫到妻子崗位幫忙受傷
概況:李某夫婦都在同一單位工作,丈夫李某在A車間做維修工,妻子在B車間做操作工。李某工作較機動,曾到妻子的車間幫妻子工作,單位發現后,警告批評李某,也告知其單位規章制度不允許這樣幫手。在×年×月×日,李某又偷偷去幫手,被妻子操作的機器壓傷左手。
解釋:職工的受傷情況符合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李某在上班時間出現“串崗”情況,到別的崗位操作機器,但其他員工的崗位仍屬于在單位的工作場所內,生產的是公司生產經營范圍內的產品,李某的受傷情況基本符合工傷認定的三大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應認定為工傷。工傷賠償適用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這個案件可以看到,李某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公司仍須負起工傷賠償責任。公司的生產管理制度實施不完善、不嚴格,也是造成工傷出現的原因。公司應做好管理,避免員工出現串崗情況,遵守勞動生產紀律,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案例二:入職模具廠一年查出矽肺
概況:陳某在外省某煤礦工作了8年多,后到我區某模具廠工作1年后,被廣州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職業性矽肺一期。
解釋: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九條“……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就此案例,如果我區某模具廠有足夠的證據材料證明陳某的職業病是先前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造成的,那么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否則,要由我區某模具廠承擔陳某的工傷賠償責任。通過案件處理,用人單位要注意在招用工時要入職身體檢查,入職后定期職業體檢,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案例三: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概況:鄭某(因遺失身份證)使用王某的身份證于10月3日入職我區某皮具公司,從事生產工工作。1月18日上午7時55分左右,鄭某從租住地駕駛無牌號電動車回公司上班途中,途經市蓮路沙涌村38號對出路段時,與一輛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導致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解釋:該公司認為鄭某涉案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未明確,其因車禍導致死亡的交通事故與公司無關系,并不是公司的員工,鄭某與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事實勞動關系。區人社局依據該公司出具的“在職證明”顯示鄭某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依據廣東省居住證、租房合同、房東證明等明確了鄭某的居住地址。
根據區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在該事故中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及事故發生時間為上午7時55分左右的情形下,區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鄭某依法作出工傷(亡)的決定。但該公司對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作出維持本局的工傷認定決定。后該公司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區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本局的工傷認定決定。后該公司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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