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2月底,我市工傷保險的參保人數已經達到了228.35萬人,比條例實施前的2003年底的58.9萬人增加了169.45萬人,期間我市還實施了“平安計劃”,農民工參保人數猛增。
工傷保障范圍全覆蓋
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8日,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10年以來,我市工傷保障范圍,基本實現了職業人群全覆蓋,我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納入了工傷保障范疇。今年我們還要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障范圍。
自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全市共有63732人享受工傷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5.26億元。一是連續九年對全市1至4級工傷人員定期待遇進行調整,1至4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2003年底的月人均839元,增長到目前的2145元,平均年增長13.1%;供養親屬撫恤金由月人均392元,增長到目前的1007元。近期我市還將第10次對工傷職工定期待遇進行調整。
工亡補助金將超53萬元
我市大幅度提高職工因工死亡發放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由條例實施初的平均每人6.34萬元,增加到現在的每人49.13萬元,增加了6.75倍,今年還將進一步提高,預計標準將超53萬元。同時還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其中,1級至4級傷殘職工增加3個月的本人工資,5級至6級傷殘職工增加2個月的本人工資,7級至10級傷殘職工增加1個月的本人工資。
此外,我市的工傷保險待遇保障范圍不斷擴大。自1月起,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5級至10級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原來的用人單位支付,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僅上述兩項待遇3年來共為用人單位減少支出7600萬元。
227個項目納入支付范圍
我市還不斷擴大工傷醫療保障水平,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醫療費用符合“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負擔,同時將原來工傷保險基金不能支付的掛號費、診查費、檢查化驗項目以及治療牙齒、安裝義眼等工傷職工治療所必需的227項住院服務標準和診療項目納入工傷基金支付范圍,既保障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又可減輕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負擔。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范圍由原來的54項擴大到現在的79項,最高支付限額標準也適當進行了提高。
維權時間減少三分之一
為了讓工傷職工辦事更加便捷有效,我市出臺政策讓工傷認定更加簡便快速,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將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限期由原來的60日縮短為15日。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20日。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簡化了當事人維權的程序。目前,工傷職工維權時間減少了三分之一,受到企業和職工普遍好評。
勞動能力鑒定方面,鑒定部門受理申請后,開展前置化咨詢服務,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鑒定注意事項及相關權益和義務,職工從申請到參加鑒定只需10天左右,從鑒定到拿到結論只需25天左右,比法定時間提速60%,確保職工盡快享受相關工傷待遇。工傷職工就醫方面,工傷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意一家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就醫地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與協議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結算,跨區域的由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相互結算,工傷職工只需在就醫協議醫療機構結算即可。
工傷康復早期提前介入
我市還推行工傷康復早期介入機制,工傷職工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后,仍有持續性功能障礙而影響生活自理、勞動能力下降的,可以直接到我市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診查,經診查機構診斷具有康復價值的,即可進行康復。這樣工傷職工的工傷康復介入時間平均提前35天,康復療程縮短65天,康復率提高12%,實現了醫療救治與康復的無縫對接,使工傷職工盡可能早地在康復最佳 “黃金期”進行康復。自2007年建立康復制度以來,共康復工傷職工4665人次,支出康復費用6211萬元,促使工傷職工更好地回歸社會、崗位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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