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那么他們有什么不同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一、實施目的:
工傷保險是政府強制執行的一項社會保障政策,當勞動者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時,政府給予受傷員工或死亡員工親屬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保護工傷者的合法權力。因此工傷保險是不以贏利為目的,它的宗旨是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工傷者與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中可能產生的勞資糾紛,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正常生產,解決用人單位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有利于社會安定等為目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它雖然也給勞動者帶來一定的風險保障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但它以追求經濟利潤為目的。它的目的決定了它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因工傷殘員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為其經營成本、員工工資福利和公司利潤都來源于參保人交納保費,其所能提供給保戶的保障性是相當有限的。
二、實施方式:
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國家以法律形式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職工投保,無論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實施范圍內的人都必須參加,若不參加都是違法行為。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自愿性保險,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方可實施。投保人中途可變換保險公司,可中止投保,遵循的是契約自由的原則。
三、實施范圍:
工傷保險的參保人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勞動合同關系。參保對象限定在勞動關系范圍,屬于勞動保護范疇。參保人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單位以集體形式參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人為自然人,以個人形式投保。只要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任何人都可以投保,雙方根據合同而確定權利和義務。
四、基金來源:
工傷保險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在生產成本或行政事業費用中列支,參保人不繳費。工傷保險費用企業可列入成本,稅前提取。當收支不平衡時,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投保人自己負擔,交納的費用國家要征稅,不能打入產品成本中。當保險公司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不給任何補貼。因此,經營商業保險的公司有虧損之可能,也有倒閉破產之現象。
五、保額確定和給付:
工傷保險補償金額的確定是根據社會經濟生活水平和國家有關的福利政策,由政府根據傷殘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確定。保險金額的補償(即給付),完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補償,傷殘員工基本生活需要多少則補償多少,決不封頂。若用人單位未給員工參保而發生工傷事故,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確定補償金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者,并視情節輕重對用人單位予以相應處罰。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額的確定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確定。賠償金額的給付,按合同規定辦理,實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封頂原則。
六、待遇和給付對象:
工傷保險待遇由社保機構補償。因為傷殘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補償金或按月支付補助金、護理(扶助)補助費;因工死亡員工補償有: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補助。傷殘員工或死亡親屬已獲得商業保險給付的,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補償。給付對象為法定受益人。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由保險公司給付。包括死亡、殘廢、醫療、停工給付。給付對象為法定或指定受益人。
七、保險程度:
工傷保險的保障水平,僅滿足于傷殘員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前提。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根據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多少而決定,多繳多得。
八、法律關系: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法規調整的范圍。工傷保險條例是處理工傷事故的程序法規和實體法規。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法規的調整范疇。
九、管理體制:
工傷保險由國家授權的社會保障部門管理。我市由深圳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經辦。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金融系統的商業保險公司經辦。我市由中保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等多家保險公司代理經營。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所有用人單位(除行政事業單位外)都必須無條件參加工傷保險,否則違法。單位在選擇參保時要牢記:政府強制性保險優先于商業性保險,有主次之分,但兩者并不排斥,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補充,因為它們都是為民造福的光榮事業?傊,已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用人單位,仍必須參加國家強制性的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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