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勞動,必然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相互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外,如果不幸而發生了事故,生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病,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原勞動部于1996年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一文件第一次將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保險制度統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自我保障的工傷福利制度進行了改革。同時,原勞動部組織制定并由原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國家標準。這兩個文件的頒布實施,對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具有體制創新和機制轉換的意義。通過幾年的探索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保障了參保職工的基本權益,受到職工的歡迎。二是分散了企業風險,減輕了企業特別是事故多發企業的負擔。三是初步建立了工傷保險預防機制,企業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強。四是探索了路子,積累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五是鍛煉了隊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傷保險政策、會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專業工作隊伍。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工傷保險條例》。4月2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了375號國務院令,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條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工傷保險條例》出臺后,工傷保險各項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相繼出臺了《工傷認定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了工傷保險各項工作。
為切實推進農民工的參保工作,2004年6月,勞動保障部發出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提出了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
1.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2.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參保。
3.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5.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工傷后的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實現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領取便捷化,進一步方便農民工領取和享受工傷待遇。
為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2006年5月,按照國務院5號文件要求,勞動保障部制定并組織實施了以推進礦山、建筑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平安計劃”,提出了三年內實現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目標。
2006年11月底,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10030萬人,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后又一個參保人數過億人的社會保險險種。從《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以來,中國的工傷保險新增參保人數連續三年超過1500萬人,從2003年底的4575萬人,三年增加了5455萬人,翻了一番多。2006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規模也突破100億元、享受待遇人數超過了7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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