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中共峨眉山市委副書記(兼)秦福榮提交了《關于取消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建議指出,我國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對工傷認定的范圍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14條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7種情形;第15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3種情形,其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條“48小時之內不死不算工傷”的規定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備受詬病,被指責為“不人道不道德的條款”、“過于機械過于迂腐”等,衍生出不勝枚舉的影響秩序的社會事件和法律糾紛,成為各種媒體的關注焦點和各界人士的議論熱點。
專業人士也認為,48小時之限的規定既背離了工傷認定的最根本原則和標準,也不利于對勞動者正當權益的保護,更在實踐中引發道德風險和人倫尷尬。48小時之限規定,猶如一把“多刃劍”,讓家屬、搶救醫院、用人單位和仲裁單位形成實際對立關系受到傷害。而該規定也導致實踐中的多層怪圈,導致家屬在保命還是保工傷(賠償)問題上左右為難;用人單位(尤其是沒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的單位)則為了不支付工傷賠償金在明知搶救已經沒有任何意義的情況下拼命延長或維持,拖過48小時,以換得非工傷的認定,拒付工傷賠償;搶救醫院夾在勞動者及其家屬的情感因素與經濟利益、工傷條例的時間嚴格限定、用人單位的軟磨硬纏與醫生救死扶傷的道德良知的中間左右不是人;仲裁機構畏于條例的嚴肅不得不做出合法不合情的裁定。
秦福榮建議,本著盡快就《工傷保險條例》中爭議熱點進行規范和長久解決之道,本著有利于因職業遭受傷害的勞動者正當權益維護的原則,應當取消48小時的限制,并對該條款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規定的立法缺陷和實踐風險
—48小時之限規定背離了工傷認定的最根本原則和標準。工傷保險是對勞動者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或罹患疾病致傷、致殘、致死的經濟保障和幫助,因此,工傷認定中最核心的原則和標準就是事故或疾病發生原因的工作性—因公。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就構成工傷認定的三個要素。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產生的傷害或死亡,都應當認定為工傷。48小時之限規定在實踐中引發不滿和風險的根源還在于,有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與工作關系不大的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被認定為視同工傷,而有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與工作關系很大甚至就是工作引起的疾病,因搶救超過48小時之后才死亡的卻無法認定為視同工傷。
—48小時之限規定沒有照顧到勞動者利益,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從1996年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廢止)開始,工傷范圍的認定始終都是一大難題,但都沒有偏離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除經濟利益外,還有家庭利益、感情利益、社會利益等,都是民生工程的核心細胞和關鍵紐帶,F行條例48小時之限規定與工傷保險“傾斜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初衷自相矛盾,實際上是對工傷范圍的理論認知和立法實踐上都還存在一定的偏差與誤解。
—48小時之限規定,本就與工傷認定的要素無關,不該出現在嚴謹的條例之中。工傷認定是行為性質的認定,與搶救時間長短沒有任何關系。如果簡單粗暴地采用和工傷認定無關的時間界限作為標準,不管是48小時,還是60小時,或者72小時,不僅無助于爭論焦點的消除,而且也都無法囊括各種實際情況、解決多種實際問題。
工傷認定48小時規定的修改建議
1、工傷認定性質的變更。將第15條第一款的規定調整到第14條,把“視同工傷”變更為“應當認定為工傷”,切實照顧勞動者的情感利益。
2、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遵循“倒置舉證”的法律原則,實行“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舉證”的辦法。將該條款修改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或者雖未死亡但由此造成殘疾,沒有證據否定該疾病與所從事的工作有必然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從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出發,借鑒美國工傷認定的做法,弱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的作用,強調工作過程在工傷認定中的主導作用,取消48小時的限制,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傷殘的都按工傷對待。據此,該條款可修改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或者雖未死亡但由此造成殘疾的(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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