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雇工均可按規定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備受關注的《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將于下月起施行,根據此辦法,全省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雇工均有依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數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報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此辦法,因工傷發生的費用和用于工傷保險的費用,依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應當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境外治療費用和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不予支付。
辦法還就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將生產經營權、勞務工程等施工權違法轉移或者承包給沒有經營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工傷保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個人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名義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掛靠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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