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停止享受的情況】
六種情形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一旦發生六種情形之一,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待情形消除后,才能從次月起恢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停發的待遇不予補發。
這六種情形有:
1、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的;
2、應當提供生存證明而拒不提供的;
3、違反工傷職工就醫管理規定的;
4、符合出院條件卻拒絕出院的;
5、違反工傷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規定的;
6、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情形。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必須為新招人員或調入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當月無法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或調入人員報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攜帶勞動合同或調動手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新增人員備案手續,并于次月繳費時補繳當月的工傷保險費,這樣一旦發生工傷,工傷待遇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派遣職工出境工作,不能參加前往國家或地區當地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繼續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若未辦理有關手續,職工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費用,將由派遣單位承擔。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凡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系隨之終結,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對其做復查鑒定。
單位破產優先清償工傷保險費據了解,用人單位一旦破產,將優先清償工傷保險費。對于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將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以本人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平均余命年計算,一次性清償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以《工傷保險條例》及《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傷殘津貼標準為基數,按平均余命年計算,一次性清償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并按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一次性清償養老保險費及傷殘津貼。清償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應一次性撥付給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應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配置輔助器具費,將以《工傷保險條例》及《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標準,按供養親屬及傷殘職工達到平均余命年的實際年限一次性清償。
單位少繳費職工待遇差額由單位補齊用人單位如果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將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再次發生工傷,將根據新發生的傷殘部位評定傷殘等級后,按新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根據鑒定結果確定一個最高等級為最終傷殘等級,按最終傷殘等級享受其他相應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如果再次發生工傷或復查鑒定傷殘等級加重的,以該職工本人最后一次做鑒定時上個月傷殘津貼數額乘以傷殘津貼增加比率得出傷殘津貼增加額,并從出具新的鑒定結論的次月開始享受新調整的傷殘津貼待遇。對于五級至十級的傷殘職工,舊傷復發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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