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
維修空調時發生意外
徐學有(化名)今年58歲,是大連市沙河口區的一位市民。早在1995年12月,因為他供職的大連某機床公司效益不好開不出工資,老徐離開了原單位,但原單位仍給他交納養老、醫療等五險。
老徐2008年6月份應聘到本市高新園區的一家大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物業公司也未給老徐交納各項社會保險。12月24日,老徐維修空調時,觸碰到裸露的電線,左腿抽搐時又碰到吊架,導致左膝骨折。前后共3次住院達45天,花去醫療費4。5萬元,其中醫保支付3。75萬元,老徐個人支付7500元。物業管理公司未給其支付過一分錢醫療費。
交鋒
物業公司
訴訟主體錯誤,告錯了人
9月,老徐委托遼寧圣邦律師事務所張榮君全權代理此案。張律師首先將老徐供職的物業管理公司告上勞動仲裁庭,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當年10月30日,老徐與物業公司的確認勞動關系一案開庭審理。
物業公司辯稱,老徐系原單位某機床公司離崗人員,仍由原單位交納保險,其與現工作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物業公司說,認可老徐是在受他們雇傭期間受的傷,但由于老徐并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所以老徐的工傷賠償應當由原單位予以支付。老徐狀告他們物業公司,屬于訴訟主體錯誤,告錯了人。
原告律師
與現單位有事實勞動關系
對此,張榮君律師認為,老徐的原單位一直在給老徐交納社保,這是事實。但不能據此認定老徐還是原單位的在崗職工。老徐自從1995年12月離開原單位后,原單位就停發了老徐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而從2008年6月開始,老徐是為現在的單位實際提供勞動,接受現單位的管理和指揮,現單位也是按月為老徐發工資。
張榮君律師進一步指出,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一個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屬于違法。所以老徐與現單位存在著實際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與原單位只是存在著名義上的勞動關系。
仲裁構成工傷現單位賠10萬
今年5月20日,老徐被評定為9級傷殘。經仲裁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老徐的現工作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給老徐各項工傷待遇10萬元整,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解讀雙重勞動關系容易出現推諉
張榮君律師認為,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是承認雙重勞動關系的。
在日常生活實踐中有這樣一類人員,如原來企業的停薪留職人員、提前退休的內退人員、下崗人員以及因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的人員,迫于生活壓力和各方面原因,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這類人員雖然與原用人單位并未解除勞動關系,但其實際上并不為原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原單位除了發放生活費、代交社會保險費外,也不對他們進行實際的管理。
張榮君律師說,對于存在雙重勞動關系的人員,目前面臨的一個難題是,在交納工傷保險費時,會在用人單位之間產生推諉的問題,導致交費方式、數額、連續性等產生混亂,也使得社保部門不好管理。一旦職工出現工傷,未交費的用人單位就會推脫責任,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本案中的老徐)。建議國家盡快出臺這方面的、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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