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按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社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職工突發疾病死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分為下列兩種情況;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在工作崗位的,以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沒有當時死亡,經過搶救后在48小時之間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對于視同工傷的情形,應當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二是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是當時沒有死在工作崗位上,而是經過48小時搶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不能按照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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