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幫客戶陪酒,醉酒摔傷是否屬工傷?相互存在業務關系的單位、客戶之間自然也少不了要聚會、聯歡,聯絡感情。然而隨著應酬的增多,為聯系業務公關飲酒致傷引發的勞動糾紛也隨之增加。
具體案情介紹
員工在幫客戶照顧客人時喝多了,摔傷導致鼻骨骨折,這屬于工傷嗎?上周,某肉食產品公司員工小許稱,前不久,他們公司的一個大客戶舉辦聚會,為了進一步拉攏該大客戶,他所在公司的部門主管和他一起到場幫客戶公司外聯部主任布置會場并陪酒。
席間,為了陪好客戶方邀請的嘉賓。他和主管都喝多了,在去衛生間時,小許面朝下摔倒,導致鼻骨骨折。之后,住院治療3天,花去醫療費近兩萬元。隨后,公司批準其休假一個月,報銷70%醫療費,但是對于認定工傷一事卻絕口不提。小許咨詢,像他這樣的情況能否認定工傷?
分析:
醉酒受傷不屬于工傷 想維權可與單位約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醉酒受傷不屬于工傷。本案中,小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現實生活中,有些“酒場”難以避免,也可以說是工作需要。就本案而言,小許和其部門主管二人去幫客戶待客陪酒,從客觀上講可能真的能增進和客戶的感情,并進而為公司帶來更大的效益。從二人主觀目的出發,在一定程度上的確有為公司增加利益的因素。如果公司內部有明確規定,或者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對因招待客戶時醉酒受傷的勞動者公司應當進行賠償,亦或在傷害發生后公司自愿對勞動者進行賠償,法律也不禁止。勞動者如果因為工作形式無法避免 “酒場”的,可以考慮與用人單位明確約定賠償方法,以保護自己。
小編提醒您:
員工陪公司客戶導致醉酒受傷,絕非員工追求的結果,但是為了獲得客戶的訂單,飲酒有時也是難以避免的。不得不飲酒時,勞動者應當量力而為,盡量避免醉酒,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畢竟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在公司領導要求下陪客戶飲酒,應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假如發生傷害事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28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公司索賠。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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