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醫療賠償標準
一級至四級傷殘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鄢齻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六級傷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40個月,六級傷殘為34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傷殘賠償標準
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按照一到十級各有不同
死亡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公式:2013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25494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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