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認定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 后舊傷復發的。
【賠償范圍】
職工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及生活護理費;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辦理流程】
1、參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送醫療服務機構治療, 醫療終結(傷情穩定),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由單位報送相關材料。
2、單位填寫《事故報告登記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調查或直接調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如當事人對傷殘等級鑒定有異議申請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復審)。
3、簽發傷殘等級表。用人單位來醫保中心工傷保險科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攜帶工傷認定、鑒定證明、工傷職工的醫療收據、費用清單、醫療診斷證明、經同意轉院審請表、及其他證件或材料。
4、醫保中心工傷保險科為工傷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持遇并審批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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