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認定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賠償范圍】
職工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及生活護理費;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申請材料】
一、工傷保險傷殘待遇申報材料
1、工傷保險傷殘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工亡職工一次性工亡、喪葬補助金核定表;
2、認定工傷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4、需要護理的提供護理等級證書;
5、工傷職工辭職或被辭退的提供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個人申請、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作停保處理。
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申報材料
1、認定工傷決定書;
2、供養親屬待遇審核表;
3、街道、社區出具的生活來源證明;
4、供養親屬戶口、身份證及復印件;
5、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相關證明、屬于養子女的出具收養證明;
6、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的就學證明;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辦理流程】
工傷: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參保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受理—初審—復審—結算科結算支付。
工亡:參保職工因工死亡經工傷認定后—參保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受理—初審—復審—結算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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