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意見》之規定,具體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
1、醫療費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轉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在福州就醫的,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福州以外(含省外)異地就醫的伙食補助費為35元/天。因工傷醫療依賴等原因申請轉回戶籍所在地住院治療的,其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
(2)交通費(福州以外就醫):根據傷情需要及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申請的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憑工傷職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車票 (據)核銷。每次就醫核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公共交通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飛機票按火車票硬臥票標準報銷,出租小汽車不得報銷。
因工傷醫療依賴等原因申請轉回戶籍所在地住院治療的,交通費用按單程報銷。
(3)食宿費(福州以外就醫):給予3天的院外食宿費。食宿費日報銷標準限額為:本省異地150元/天;到外省市的200元/天。
參保職工因公出差或派駐福州以外發生工傷,在工傷發生地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5元/天。交通費和食宿費不予報銷。(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殘疾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誤工費)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
6、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等級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福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2222.21元、1777.77元、1333.33元)。
7、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傷殘為27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本人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傷殘津貼,標準: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低于福州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達退休年齡(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8、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保留勞動關系,安排適當工作。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18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本人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的),標準: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低于福州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并由用人單位繳納各項保險費。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或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6、39條解除勞動關系的,停發傷殘津貼。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6、39條解除的),標準:按平均預期壽命(男71.8,女76.5)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 0.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低于15個月,按15個月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例:A職工,男,工傷五級傷殘,2015年5月解除勞動關系時40歲,A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為:(71.8-40)×0.7×4444.42=99555)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6、39條解除的),標準:同上,由用人單位支付。
9、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為13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本人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期滿終止、本人提出解除、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6、39條解除的),標準:年齡之差及基數的標準同五級、六級 (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七至八級低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低于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低于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同期滿終止、本人提出解除、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6、39條解除的),標準:同上,由用人單位支付。
10、工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4444.42元=26666.52元)(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6955元×20=539100元)(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詳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應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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