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二)傷殘津貼(用人單位)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注: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1、五級傷殘=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40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30個月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注: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
1、七級傷殘=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4個月
2、八級傷殘=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3、九級傷殘=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4、十級傷殘=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0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四、工亡待遇標準(工傷保險基金)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20年1月17日,國家統計局發布《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公布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920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39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33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故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847180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附:《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按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年度工傷預防費用、工傷職業康復費用在工傷保險基金上年度收入的15%范圍內,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年度支出計劃,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列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工傷預防費用、工傷職業康復費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結合當地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開展工傷職業康復工作。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由工傷保險基金參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差人員伙食補助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工傷人員經工傷醫療機構建議,轉往外地治療或者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參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因突發工傷事故需要使用120救護車的,其費用可據實報銷。
第十五條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派人護理或者聘人護理。用人單位既不派人護理,也不聘人護理的,應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每月向工傷人員支付護理費用。
第十六條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繼續按原標準享受工資福利待遇。實行計件、提成等效益工資制度的,工傷人員原工資標準應按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工傷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的,應按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核定。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的標準,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 依法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所需輔助器具的現行普及型價格和使用年限計算。
依法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 五級、六級傷殘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終止勞動關系時18、16個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40、30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十九條 七級至十級傷殘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終止勞動關系時14、12、10、8個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 20、16、12、9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本人工資不得高于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第二十一條 按本辦法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截止至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工傷人員,不再享受該次工傷復發的工傷待遇。
一級至六級傷殘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傷殘津貼和工資。
第二十二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應當根據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后確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于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有關的申報材料;對于材料齊全、符合發放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前發生的工傷,按規定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時,月傷殘津貼的計發標準為: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乘以《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月傷殘津貼計發比例,加上《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歷次調整增加的月傷殘津貼。
用人單位實際所發傷殘津貼高于上述標準的,差額部分因工傷殘人員可繼續按原渠道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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