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包括奧賽在內的6個加分項目成為歷史
《2017年規定》中的第44條整條刪除。刪除的依據是《教育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這就意味著包括奧賽在內的6個加分項目成為歷史。事實上即便在《2017年規定中》,享受這6項加分獎項的也只限2015年1月1日前在高中期間獲得。而2018年的應屆高三考生是2015年9月才入學高一,不可能有2015年1月1日前在高中期間獲得這些獎項的。所以這一條款到了2018年就成了無效條款,當然完全刪除。所刪除的《2017年規定》第44條的原文是:
44.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下列稱號、獎勵、名次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1)省級優秀學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3)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4)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5)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6)獲得省級招委會確定的統測項目范圍內的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由生源所在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5分。
9. 四類公安民警子女錄取優惠政策按照新文件執行
《2017年規定》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2018年規定》中將四類公安民警子女錄取優惠政策按照一個2018年新文件執行。即: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高校,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10. 刪除“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禁令
《2017年規定》第50條最后一句話為: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而《2018年規定》與此對應的第49條最后一句話變為為: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相當于刪除“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禁令。為何這樣改,不太明白。相信不會是鼓勵“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費用”。這個只能由教育部制訂者來解釋。
11. 省級招辦在批次錄取結束寄送給高校錄取考生名冊寬限到一周
《2017年規定》要求省級招辦“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薄!2018年規定》 中將這個3日之內時限放寬到一周。改成省級招辦“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一周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12. 省級招委會增添兩項新職責
《2018年規定》第64條,省招委會的職責增加兩項新內容。分別是:
協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
13. 細致強調特殊招生中違規行為的處罰
《2018年規定》中關于“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增加了一大段內容,特別強調在特殊招生中的違規行為的處罰,第一次規定得這么細致。增加的這部分內容原文是: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14. 國防生招生成為歷史
《2017年規定》第74條規定:
74. 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事實上,雖然《2017年規定》中有關于國防生招生的條款,但是2017年的實際招生時候已經不存在國防生了。所以詞條款在《2018年規定》中作為失效條款全部刪除。國防生招生成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