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一:人大內司委職責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服務。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并作出說明。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議案、質詢案,并提出議案審議報告,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
四、審議和參與擬訂與內司委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草案,對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議報告。
五、審議與內司委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規范性文件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發現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問題,向市人大主任會議報告。
六、聯系與內司委有關的市人大代表。
七、聯系并指導與內司委有關的下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
八、聯系與內司委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聽取工作匯報。
九、對屬于本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提出報告。
十、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二:內司工委工作職責
本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內務、司法方面的專門工作機構,受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其職責范圍: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服務。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并作出說明。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議案、質詢案,并提出議案審議報告,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
四、審議和參與擬訂與內司委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和決議、決定草案,協助常委會對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向上一級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
五、審議與內司委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規范性文件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發現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問題,向市人大主任會議報告。
六、聯系與內司委有關的市人大代表。
七、聯系并指導與內司委有關的下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
八、聯系與內司委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聽取工作匯報。
九、對屬于本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提出報告。
十、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聯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市國家安全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人防辦、黃石市監獄、武警黃石支隊、黃石消防支隊及與內務司法方面法律法規相關的部門。
職責三:內務司法委員會工作職責
內務司法委員會是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對常委會負責。具體負責對本級的審判、檢察、公安、安全、司法、監察、民政、勞動、人事等國家機關的聯系和監督事宜。主要工作職責:
1、對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關內務司法工作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調查研究,向常委會匯報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對“一府兩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內務司法工作的議題進行調查了解,并提出初審意見,為常委會提供情況和建議;
3、牽頭組織對有關內務司法工作的視察、檢查和評議;
4、對上級人大下發的有關內務司法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座談,提出修改補充意見,并整理上報;
5、檢查、監督“一府兩院”對憲法、法律的遵守和執行情況,檢查普法活動的開展情況;
6、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及有關咨詢、接待工作;
7、依法督促有關部門辦理常委會或主任會議交辦的人民群眾的重大申訴、控告案件,并向市人大常委會(或分管領導)報告處理結果;
8、辦理常委會領導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四: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崗位職責
1、主持內司委辦公室全面工作。負責與常委會辦公室和其它專、工委聯系協調。管理本委員會財務、車輛。
2、負責草擬內司委年度工作安排和年終工作總結。
3、負責起草內司委職責范圍內的議案、建議、質詢案、決議、決定草案及有關具體辦理工作。
4、負責起草內司委審查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市政府內務部門相關的專題工作報告,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有關審議意見的草擬工作。
5、具體負責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群眾來信來訪的接待、登記、擬辦、轉辦、催辦、回復、報告等工作。
6、做好本委員會來文的收發、登記、傳閱、立卷、歸檔工作。
7、做好需本委員會人員參加的會議及有關活動的通知、銜接、聯絡等工作。
8、草擬、修改、印發本委員會的文件、材料和需以常委會或常委會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文件、材料。
9、對本委員會組織開展的視察、調查、執法檢查等活動,加強與“一府兩院”及其相關部門的溝通與銜接,并負責活動的通知、報告等有關工作材料等起草,督促有關部門對視察、調查、執法檢查中所提意見建議或審議意見的落實。
10、負責做好陪同分管的常委會領導參加有關活動的服務工作和新聞稿件初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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