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安排工作,同時轉為城鎮戶口、供應商品糧:(1)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不含集體二等功),退伍時具備立功獎章、立功受獎證書、獎勵報告表、立功受獎通知書和立功喜報的(退伍后補辦立功手續的不予辦理);(2)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含退伍后由地方補評殘的)能堅持工作的;(3)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父母雙方戶口由農村遷入城鎮轉為吃商品糧并在城鎮居住(包括入伍前父母一方遷入城鎮,另一方在軍人服役期間遷入的),本人入伍前又是跟家人共同生活,原征集地無直系親屬的;(4)在服現役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土地被征用,全家轉為城鎮戶口吃商品糧的;(5)飛行學員確因身體不適應飛行而作義務兵退伍,持有航;驇熞陨蠙C關證明(含航醫部門的診斷證明)的。
(二)入伍前屬縣(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在冊的民辦教師,退伍后如本人愿意,在兩年內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繼續擔任民辦教師,與一九七九年底在冊的民辦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三)各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聘干部、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擇優錄用退伍義務兵,尤其要優先照顧榮立三等功、參戰、孤兒和女性義務兵,并免交企業集資費。
(四)對回農村有專業或特長的退伍義務兵,當地政府應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對專業不對口的,應采取各種形式組織培訓,開辟生產門路。
(五)各級政府在組織勞務輸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派退伍義務兵。
(六)各地財政、銀行、稅務、勞動、物資、商業、供銷、科技、工商行政管理和鄉鎮企業管理等部門,對自謀職業的退伍義務兵,應予以扶持和幫助。
(七)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筑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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