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當地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武裝部免費為其保管一年,一年后集中移交當地國家綜合檔案館免費保管。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報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各類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聘)用、錄取。
未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納入就業培訓計劃,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民政、教育等部門制定
傷病殘的退役士兵,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
第三十條義務兵服役期間及其家庭的優待,以及符合國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等相關部門負責,同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給予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主
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務的;
(二)拒不配合有關部門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的;
(三)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拒絕或者不按規定落實有關義務兵優待安置政策的;
(六)為拒絕、逃避征集的應征公民違法辦理錄(聘)用、出國出境、升學、晉級、晉職、復工、復職、復學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適齡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征兵體格檢查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進行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二年內不得錄(聘)用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不得辦理出國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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